社保最低基数缴纳规定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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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标准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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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及个体工商户雇工: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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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按1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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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标准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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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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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月平均数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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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员工以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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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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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低于60%:按当地平均工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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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高于300%:按当地平均工资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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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波动:每年3月或7月由社保部门核定新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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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与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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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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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缴费基数每年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变化调整,通常在次年3月或7月公布。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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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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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单位20%、个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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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单位1.5%、个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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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位9%+1%、个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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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按单位性质缴纳(如外商独资企业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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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无法核定工资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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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
若单位违规降低缴费基数,职工可向社保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以上规定确保社保缴费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