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间期限不是2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位申请期限
-
基本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需在 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若遇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后总时限不得超过1年。
二、个人申请期限
-
基本时限
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 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特殊情况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可缩短至15日内。
三、其他注意事项
-
时效中断与中止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申请中断时,时效可中止计算;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中止时,时效可中止。
-
材料补齐影响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应自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总时限最长为1年,单位申请阶段不超过30日,个人申请阶段不超过1年,而非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