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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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发规则
统筹养老金按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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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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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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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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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转移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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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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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按转移接续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统一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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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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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划入比例
细则明确不同年龄段、工资收入群体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以及统筹基金划入标准,保障医疗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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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救助
设定具体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额外医疗保障,减轻重大疾病负担。
三、其他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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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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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比例固定,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缴费基数设定兼顾公平性与基金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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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有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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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与权益保障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基金监管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个人可查询缴费记录并监督单位缴费情况。
四、实施时间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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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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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
以上内容综合了国家层面及地方性规定,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与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