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险法实施细则,综合多个版本和修正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点:
一、实施范围
- 覆盖单位
包括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铁路、航运、邮电等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
- 人数计算
以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为准,附属单位(如文化教育、福利机构)人员不计入。
- 特殊群体
学徒、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等均适用,但需另行规定待遇。
二、参保条件
- 强制参保
全日制、非全日制劳动者及个体工商户必须参保,需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保险费。
- 自愿参保
年满16周岁、有固定住所、依法缴费者可自愿参保。
- 特殊群体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现役军人等不适用。
三、待遇标准
- 工伤、残废、死亡待遇
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资总额3%缴纳保险金。
- 疾病、非因工负伤待遇
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病伤假期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计算。
- 生育待遇
生育假期工资按职工本人工资支付,费用由企业承担。
四、管理机制
- 缴费与支付
企业按工资总额3%缴纳保险金,计入成本,不扣除职工工资。
- 监督与检查
由劳动行政机关监督,企业需定期报告保险金收支情况。
- 协商机制
经济困难企业可暂缓实行,或与工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五、历史修订说明
- 1953年草案
初步确立劳动保险制度,明确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需同步参保。
- 1988年修正
废止了女职工生育待遇的专项规定,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近年调整
2021年明确将临时工、季节工纳入保障范围,细化了缴费基数计算方法。
以上内容综合了不同时期的法规修订,当前劳动保险制度已与《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形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