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哺乳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哺乳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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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哺乳假
北京市哺乳假以婴儿满1周岁为终止条件,而非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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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哺乳时间 :每班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可合并为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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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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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哺乳假
若女职工生育后存在特殊困难且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延长哺乳假至6个半月。但此政策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哺乳假不享受国家延长产假待遇。
二、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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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性收入的80%发放,且单位不得以补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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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 :若安排加班,哺乳假期间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三、申请条件
需由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若单位拒绝批准,女职工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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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与产假合并 :哺乳假不与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合并计算,属于额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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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政策差异 :2021年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可享6个月哺乳假(含14周岁奖励费),但该政策已于2023年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整失效。
北京市目前 不存在单独的6个月哺乳假 ,但通过基础哺乳假与特殊申请机制,哺乳期女职工可享受较长的哺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