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假的具体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结合天津市等地的政策规定,说明如下:
一、哺乳假的基本时长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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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总时长
哺乳假分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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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后6个月内 :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可合并为上下班各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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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结束后1年内 :若婴儿未满1周岁,仍可申请哺乳假,每天1小时,可灵活安排在上午或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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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全休
哺乳假 不是全休 ,用人单位需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其余时间视为正常工作。若需延长哺乳时间,可申请调休或安排在夜间。
二、特殊情形与附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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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哺乳
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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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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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满1周岁后,若确诊为体弱儿,可申请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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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综合症症状较重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每月可享受1-2天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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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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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哺乳室等设施,保障哺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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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以补休或降低工资形式替代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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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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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申请需经用人单位同意,但法律未规定需提前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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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拒绝合理安排哺乳时间,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6个月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每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但无需全休,其余时间需正常履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