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呼和浩特市老年人陪护假规定如下:
一、陪护假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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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陪护假
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患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给予每年累计 20天 的独生子女陪护假,允许一次性或分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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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生子女陪护假
若赡养人非独生子女,陪护假为每年累计 不超过7天 。
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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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需满足患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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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失能或患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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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三、政策实施与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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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自2019年1月起实施,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政策、资金,支持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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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建议用人单位咨询当地人力资源部门。
四、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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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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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天津)将“常回家看看”纳入子女义务,但陪护假天数可能少于20天。
注意事项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执行,老年人可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权。建议申请前与单位沟通确认政策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