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问题线索处置的四种方式如下:
一、谈话函询
-
适用情形
-
问题具有一般性或需通过直接沟通了解情况时使用;
-
群众举报但可查性较弱时,为防止误判可先通过函询了解初步情况。
-
-
目的
- 通过面对面或书面沟通澄清事实,给予被反映人解释机会,实现抓早抓小。
-
方式
-
谈话 :纪检人员与被反映人面对面交流,可要求书面说明;
-
函询 :以书面形式发函询问,被反映人需书面回复。
-
二、初步核实
-
适用情形
-
问题具体且有可查性,需进一步调查判断真伪、虚实及严重程度时使用;
-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如受贿、滥用职权)且初步判断需深入核查时。
-
-
目的
- 对线索进行详细调查,为是否立案审查提供决策依据,避免盲目立案。
-
程序要求
-
需集体分析研判后填写《问题线索处置专题会议记录》;
-
处置方案需报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
三、暂存待查
-
适用情形
-
问题暂时无法核实,或需等待其他条件成熟(如需审计、巡视结果)时使用;
-
多次重复举报但缺乏新证据时。
-
-
目的
- 合理管理线索资源,待时机成熟时再开展核查,避免积压。
-
管理要求
- 需对线索进行持续监控,一旦条件具备立即启动核查。
四、予以了结
-
适用情形
-
问题已查明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时使用;
-
举报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或多次查无结果时。
-
-
目的
- 结束调查程序,防止无谓耗时,同时为后续整改提供依据。
-
后续工作
- 需对处理结果进行归档,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总结
这四种方式形成阶梯式处理机制,通过分类处置实现精准监督。实际操作中需结合问题性质、可查性及政治生态综合判断,确保处置及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