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巡视移交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分类处置方式
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可查性和紧迫性,分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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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类
针对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通过谈话或函询了解情况,体现“抓早抓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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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核实类
问题具有存在可能性和可查性,需开展核查以确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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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待查类
问题有一定可查性,但受条件限制暂缓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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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了结类
问题失实或无法核查,作结处理。
二、处置原则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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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筛选与分类
结合线索来源、内容、涉及人员身份等因素综合判断,优先处置涉及严重违纪违法、群众反映强烈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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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对暂存待查线索持续关注,补充新证据后及时转入初步核实或核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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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办与反馈
明确责任单位,限时完成核查,并定期向巡视组反馈进展,实现线索处置全程跟踪。
三、关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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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甄别
巡视巡察中直接发现的问题线索可靠性较高,群众举报需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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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核实
优先核查非涉案人员举报,对涉案人员需注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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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配合
巡视组与接收单位需提前沟通线索背景,形成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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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运用
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效衔接。
通过以上分类处置机制,确保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得到及时、精准处理,提升监督执纪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