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范,同级纪委对问题线索的移交需遵循以下程序和原则:
一、接收范围与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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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的问题线索
原则上向本地区同级纪委监委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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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管理单位的问题线索
原则上向本地区相当于同级的纪委监委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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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越级移送
下级机关可报请上级机关向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移送。
二、接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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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接收机制
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收移送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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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分类
接收后及时审核线索管辖权,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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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立即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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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辖权: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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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有管辖权:对有管辖权部分提出意见,其余转送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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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与协助
无管辖权时及时退回移送机关,需协助调查核实的可请求移送机关提供支持。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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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材料需完整,包括问题线索来源、初步核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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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移送活动需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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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
通过以上机制,确保问题线索在不同部门间的规范流转与高效处理,维护反腐倡廉工作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