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线索移交与移送管辖在法律程序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心要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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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移送
指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发现的案件线索移交给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处理。例如,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及民事纠纷,需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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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自身无管辖权时,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案件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则需向上级法院申请移送。
二、法律依据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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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移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条,公安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书面通知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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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管辖不明,或同级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时,进行移送。
三、管辖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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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移送 :不涉及管辖权转移,原受理机关仍需继续侦查,只是将部分材料移交给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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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涉及管辖权转移,原受理法院失去管辖权,接收法院获得管辖权。
四、其他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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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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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移送:针对案件材料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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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针对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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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层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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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移送:可发生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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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仅限法院系统内部(同级或上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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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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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索移送:为后续侦查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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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为了解决管辖权争议或案件审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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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线索移送与移送管辖在法律程序中分别处理案件材料和管辖权问题,前者是侦查阶段的材料移交,后者是审判阶段的管辖权调整。两者需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