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阳市最新政策,养老保险补缴规定如下:
一、补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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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人员
包括未核定缴费基数、未缴费的个体从业人员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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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人员
核定过缴费基数但停止缴费的个体从业人员或企业职工。
二、补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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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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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2018年6月30日前取得非农业户籍且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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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30日前参保但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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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要求
- 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需满15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补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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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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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按原缴费档次(60%-300%)或100%档补缴近6个月内的欠费,超过6个月的只能按100%档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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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2018年6月30日前欠费可补缴,但滞纳金按现行政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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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补缴
- 需提供职工档案、工资发放明细等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案补缴。
四、滞纳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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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补缴金额的40%内据实征收,超过40%部分按4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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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2011年6月前欠缴的滞纳金封顶5000元,2011年7月后免收滞纳金。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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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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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需在2025年底前补缴。
以上政策综合了社保法实施前后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需关注2018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