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除名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标准如下:
一、除名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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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 不能 作为连续工龄或视同缴费年限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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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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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除名前存在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该年限可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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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后,缴费年限重新计算,与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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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依据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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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复函》 (1995年)规定,除名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应从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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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复》 (2020年)明确指出,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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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2011年修订)未对除名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作出特殊规定,但确认了实际缴费年限的累计性。
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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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与除名的区别
除名属于行政处罚,但未被开除的职工,若其除名前存在实际缴费,仍可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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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终止条件
职工受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等情形时,无论是否缴费,其视同缴费年限均会清零。
四、养老金计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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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职工退休时,仅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且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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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选择继续缴费至满15年,或转入新型农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以上规定自1995年劳动部复函发布后,未随社保制度改革调整,具有长期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