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重新鉴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推翻首次鉴定结论,具体情形和程序如下:
一、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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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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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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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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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若重新鉴定结论符合上述情形,将直接推翻首次鉴定结论。
二、工伤认定中的重新鉴定
工伤认定后的重新鉴定(如二次鉴定)具有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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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劳动者或其家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偏轻或偏重,可在收到结论后15日内向省级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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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效力
省级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可推翻首次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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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救济
若对省级鉴定仍不服,可在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人身损害鉴定的重新鉴定
人身损害(如伤残等级)的二次鉴定也可推翻首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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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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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条件
新鉴定结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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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法性 :申请重新鉴定时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异议,如鉴定程序不当、结论依据薄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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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若原鉴定存在过错,鉴定费用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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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若对重新鉴定结果仍不服,可通过诉讼途径进一步维权。
总结
重新鉴定能否推翻首次鉴定,需结合具体鉴定类型和程序判断。工伤认定中的二次鉴定具有终局性,而人身损害鉴定则需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新结论的效力。无论何种情况,申请重新鉴定时都应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