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的新规定,综合相关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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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应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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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性问题鉴定。
二、申请与委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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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机
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定申请,非诉讼案件可参照行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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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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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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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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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指定
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指定。
三、鉴定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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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审查
鉴定机构需对社会鉴定机构及个人进行严格审查,建立名册并随机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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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义务
鉴定人需对鉴定意见负责,必要时出庭作证,拒不出庭者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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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由提出方预缴鉴定费用,具体承担方由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确定。
四、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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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阶段
再审中申请司法鉴定需符合必要性原则,通常需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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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申请
逾期未提出或与待证事实无关的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五、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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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协议 :法院与鉴定机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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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应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司法鉴定行为,保障鉴定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平衡当事人权益与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