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前调解后法院是否出具调解书的问题,需根据调解程序的具体阶段和当事人意愿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庭前调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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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效力
若庭前调解达成协议且双方签字或盖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该协议具有与正式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方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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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形式
调解书是法院制作的确认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需包含案件事实、调解结果等要素,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及法院印章。
二、是否出具调解书的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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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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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主动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以确认效力,法院可依申请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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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未明确要求,法院通常也会在达成协议后主动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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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与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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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案件 :若调解协议内容明确且双方无异议,法院可当场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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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案件 :需经法院审核或存在特殊情形(如需公告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等),则可能延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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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程序 :如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与法院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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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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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协议 → 双方签字或盖章 → 法院审查 → 制作调解书(可当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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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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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可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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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再审等程序中也可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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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当事人可主动与法院沟通是否需要调解书,以确保协议法律效力。若对程序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