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补发
关于法院调解成功后未发放调解书的情况,可参考以下处理方式:
一、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法院在以下情形中可不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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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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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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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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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
若案件属于上述情形,法院会以调解笔录(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作为结案依据,该笔录具有与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已签收调解书未实际收到的处理
若调解书已由一方签收但另一方未收到,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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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法院核实
通过法院官方渠道(如电话、官网查询)核实调解书是否已送达,或是否因送达问题导致未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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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促送达
要求法院主动通知未签收方领取,或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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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法律效力
已签收的调解书即具法律效力,无需签收方签字。若对调解内容有异议,可在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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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生效时间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签收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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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若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可提供证据申请再审,但需注意再审申请时效为6个月。
建议当事人及时与法院联系,确认调解书状态,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权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