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人未出庭的鉴定意见能否采纳,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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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若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拒不出庭,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该鉴定意见将 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且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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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正当理由
若鉴定人因不可抗力、健康问题等无法出庭,或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如需当面质询、补充说明等),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此时,原鉴定意见可能被采纳,但需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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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的特殊情形
对于笔迹鉴定等特殊类型的鉴定,若鉴定人拒不出庭,法院通常会直接不予采纳该鉴定意见,无需另行委托其他鉴定人。
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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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后果 :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鉴定意见不采纳,费用可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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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法官可主动要求鉴定人出庭,或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或重新鉴定。
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