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鉴定的鉴定人要求,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要求如下:
一、资质条件
-
职称要求
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需有 2名 具备相关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如高级工程师、高级医师等)。
-
机构资质
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需满足以下条件:
-
新机构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机构;
-
若原机构被撤销或注销,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
二、法定情形
重新鉴定需符合《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书中的法定情形,包括:
-
原鉴定人 不具备执业资格 或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 ;
-
鉴定程序 严重违法 (如违反回避规定、检材污染等);
-
鉴定结论 明显依据不足 或 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三、其他要求
-
回避规定 :原鉴定人存在利益冲突或未回避的情形需回避;
-
费用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方承担,但可通过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补充说明
若原鉴定存在缺陷但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解决,则 不予重新鉴定 。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以上要求确保重新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程序的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