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鉴定费的承担问题,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一般原则:谁主张,谁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六条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适用“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即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先行垫付,待案件结束后根据诉讼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二、具体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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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承担
一般情况下,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例如,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若医疗机构被判定存在过错,其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可从医疗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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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自愿承担
胜诉方如认为鉴定费用过高或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可自愿承担。例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案件中,法院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费用分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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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特别处理
当事人为共同诉讼时,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费用数额。
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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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责任 :若鉴定涉及医疗机构医疗过错(如医疗损害鉴定),则由医疗机构按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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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垫付 :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鉴定的情况,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四、总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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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垫付 :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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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判定 :案件结束后,法院根据败诉方责任比例或胜诉方自愿原则分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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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与追偿 :若鉴定机构多收费用,可申请退还;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从其应承担的费用中扣除。
注意 :具体分担比例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院判断,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费用承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