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
-
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或在职期间未达到岗位要求(如技能不达标、工作态度恶劣),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改进。
-
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
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如打架斗殴、泄露机密)、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兼职影响工作等。
-
客观情况变化
如企业破产、经营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劳动者患病无法从事原工作、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无效等。
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
-
用人单位过错
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等。
-
合同无效情形
如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主动辞职
劳动者可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理由。
三、其他解除方式
-
即时解除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纪、犯罪等),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协议解除的注意事项
-
需明确解除原因,避免后续争议;
-
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且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
-
四、法律后果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需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赔偿;
-
劳动者违法解除 :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建议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应书面确认解除原因,并依法履行交接手续,以减少后续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