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产前假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并且您认为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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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 在上海市,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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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沟通:
- 您可以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上级进行沟通,了解不批准产前假的具体原因。
- 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建议,说明您的情况符合批准产前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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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
- 在沟通的过程中,尽量保持理性和合作的态度,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比如调整工作安排或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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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批准您的产前假申请,并且您认为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医疗证明、请假申请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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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法律援助:
- 如果您不熟悉劳动仲裁程序,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例如,上海市静安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为符合援助条件的本区职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在面对产前假不批准的情况时,建议您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然后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