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假申请条件需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综合判断,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一、基本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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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要求
女职工需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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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状态要求
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例如已婚生育且未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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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要求
产前假通常为预产期前15天,具体开始时间可根据孕检报告或医生建议调整。若提前分娩,未休产前假可并入产后假;若推迟分娩,超出天数按病假处理。
二、特殊情形补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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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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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工作许可、本人申请且单位批准,可享受 2个半月产前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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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存在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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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区补充说明
- 依据《杭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单胎顺产产假98天(含15天产前休息),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增加15天。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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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批权限
单位需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审批,若拒绝批准,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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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标准
产前假期间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发放,且不得以“请病假”名义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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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情形
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产前假需在预产期前执行。
总结
产前假申请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基础,结合地方性法规(如上海、杭州)执行。建议女职工提前与单位沟通,确保符合条件并保留相关医疗证明,以顺利享受产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