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发布,现行有效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是由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12月30日发布,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旨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健康,激励他们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和医学科研任务,以推进四个现代化进程。
发放范围和标准
根据《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凡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且这些工作对职工的身体健康有影响的职工,均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津贴的发放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时间长度、工作环境、防护难度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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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津贴 :每人每月13元至15元,适用于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麻风病防治和科研、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在传染病院或结核病院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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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津贴 :每人每月10元至12元,适用于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医务人员,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医务人员,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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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津贴 :每人每月7元至9元,适用于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医务人员,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医务人员。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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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的发放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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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津贴应即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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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该办法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仍然有效,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以表彰和鼓励他们在高风险环境下的辛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