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主要围绕放宽生育限制、完善生育服务及强化责任落实等方面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一、生育条件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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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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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仅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申请再生育1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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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均无兄弟姐妹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也可生育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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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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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一方为烈士或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一方长期从事井下作业(5年以上)且仅生育1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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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聚居地、归侨侨眷、农村户籍转城职工等特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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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服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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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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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夫妻需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生育申请表,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政府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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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转城职工自转为城镇户籍1年内可按农民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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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登记与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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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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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办理时限缩短至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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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调整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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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二胎的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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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策升级后,将“一方为江西户籍且独生子女、双方合计生育1孩”的家庭纳入单独二胎审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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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进一步放宽至“一方为江西户籍、独生子女、双方合计生育1孩”,并取消间隔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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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省份政策协调
- 若夫妻一方户籍地政策与其他省份不一致,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四、法律责任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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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生育证生育的,按当年户籍人口数征收10%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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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但未生育的夫妻,不会影响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
五、政策目标
政策调整旨在优化人口结构,同时确保卫生、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压力可控。
以上政策适用于2012年5月1日前已婚未育的夫妻,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需根据最新政策调整生育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