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产假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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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产假: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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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假: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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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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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江苏省产假天数的概述,具体政策可能会有所变动,建议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