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天
我国生育假规定如下,综合国家法律及地方政策整理如下:
一、基础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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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休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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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多胞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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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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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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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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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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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 15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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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享受 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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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产假
晚婚晚育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延长产假至 4个月 ,具体由各省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三、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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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与工间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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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12周前产检计入劳动时间,不得以病假、缺勤等名义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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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每日提供1小时工间休息,禁止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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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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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6个月内可申请 6个半月哺乳假 (部分地区规定需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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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间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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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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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的75%-100%发放,计入应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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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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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区差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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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差异 :部分省份(如上海)在基础产假外增加60天,总假期可达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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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时长 :个别地区允许哺乳假延长至1年,但需符合医疗证明等条件。
五、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及国务院相关文件,地方性法规可对特定情形作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