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自身疾病签订免责协议的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协议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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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及免责协议中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免除因工伤、职业病等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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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损害劳动者权益
若协议条款严重偏向用人单位,如完全免除其因员工疾病应承担的合理责任,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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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强制签订
若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员工签订协议(如威胁、欺诈等),则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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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
保障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法律原则与免责协议相悖,此类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二、协议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有效的情形
若协议仅涉及非法定责任(如病假工资计算方式、休假制度等),且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则可能被认定为部分有效。
三、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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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入职的免责协议 :若员工明知自身患病仍入职,事后签订免责协议,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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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相关免责 :因工负伤的免责条款通常无效,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法律后果
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法定的工伤赔偿、医疗费用等责任。若协议被部分认定为有效,用人单位仅需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范围。
建议 :签订此类协议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