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认定需结合医疗机构和医师两个维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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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
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例如,仅批准为外科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骨科手术(如膝关节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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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诊疗活动未获许可
未取得麻醉科诊疗许可而开展全身麻醉、重症监护等专项技术,或未备案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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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疗科设置违规
仅登记全科医疗科的机构擅自增设外科、妇产科等科目。
二、医师超范围执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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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与执业证书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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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不得开展未许可的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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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以《医师执业证书》中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为限,不能以《医师资格证书》中的类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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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执业违规
未办理外出执业备案即到其他机构行医,或超出注册地点执业。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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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与设置申请书的差异
医疗机构可依据《设置申请书》申请多个类别,但实际执业范围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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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补充情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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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超范围执业可能被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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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 :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建议医疗机构和医师定期自查执业范围,避免因超范围执业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