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和提留的取消时间需要区分:
一、农业税的取消时间
农业税正式废止于 2006年1月1日 ,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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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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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 :这一改革标志着中国延续2600年的农业税制度终结,农民彻底摆脱“皇粮国税”负担。
二、农村提留的取消时间
农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取消时间晚于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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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取消过程
农村提留的改革始于1998年国务院成立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2004年进入深化阶段。到2005年12月,全国已有28个省份实现农业税全面免征,2006年最终完成全国范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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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政策
农业税取消后,政府通过“三提五统”改革调整农村税费结构,其中“三提”(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征收标准逐步降低,最终在2006年全面取消。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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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 :2006年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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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提留 :2006年全面取消,但具体实施分阶段推进,起始时间早于农业税。
两者取消的关联性在于,农业税的废止为后续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包括提留调整)提供了政策基础,但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税费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