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或2年
关于建设工程质保金的退还,最新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要点如下:
一、质保金返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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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最长时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修订)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质保金返还期限分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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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约定 :按合同约定执行(最长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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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确约定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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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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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中途退场 :以实际施工部分(如基础和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满2年为准,而非整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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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原因延迟验收 :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约定期限或2年届满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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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返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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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责任履行
承包人需完成保修期内所有维修责任,修复费用可从质保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再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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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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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返还申请及工程回访单(需物业或住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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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14日内核实,无异议后14日内返还,逾期需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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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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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比例限制 :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5%左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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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双方可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但应及时履行合同条款以减少纠纷。
四、典型案例参考
在福建六建案例中,因承包人破产导致质保金无法支付,法院要求需取得所有法院书面同意后方可退付,但该项目尚未收到相关文书。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最新政策及司法实践,建议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返还条款,降低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