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及相关法律法规,社保补缴确实不受时效限制。以下是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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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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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解释
-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虽然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但主要适用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而不适用于社会保险费的追缴。
-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中也明确指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不得以企业未被发现或举报为由拒绝查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实务操作
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经办机构在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两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
社保补缴不受时效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遇到社保欠缴情况时,可以依法要求补缴,相关部门也应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