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延迟退休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退休年龄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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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
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长至 63周岁 (即2029年1月1日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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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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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50周岁退休 :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长至 55周岁 (即2029年1月1日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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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55周岁退休 :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长至 58周岁 (即2034年1月1日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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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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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2025年1月1日-2029年1月1日):男职工延迟至60-63周岁,女职工延迟至50-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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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2029年1月1日-2034年1月1日):男职工延迟至63周岁,女职工延迟至55-5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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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 (2034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最低缴费年限至20年,退休年龄保持不变。
三、其他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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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
自2030年1月1日起,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增加6个月。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可通过延长缴费或一次性缴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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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发月数调整
退休年龄与计发月数挂钩,年龄越大月数越少。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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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岁退休:17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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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退休:13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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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退休:11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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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整数年龄按“四舍五入”或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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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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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提前退休 :达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2030年后提高至20年)的职工,可自愿选择提前退休,但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且提前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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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延迟退休 :职工与单位协商一致后,可延迟退休最长3年,需提前1个月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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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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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及青海省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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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政策实施过程中将协调推进养老托育等工作,保障劳动者权益。
以上信息综合了官方文件及权威平台发布的内容,确保准确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