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育保险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覆盖青岛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需为在职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员工个人无需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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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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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 :报销常规项目如B超、唐筛等,累计限额约1600元(部分早期政策文件为1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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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费用 :顺产约2700元,剖宫产约4950元,特殊手术(如子宫肌瘤切除术)可达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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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因母婴原因住院终止妊娠可报销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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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产假天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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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 :98天(国家规定)+60天(青岛市新增)=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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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多胞胎 :难产增加15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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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例如:月均8800元×158天=139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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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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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 :需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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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要求 :需符合国家及青岛市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状态正常。
四、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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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报销 :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无需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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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报销 :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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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申领 :生育次月起可通过单位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医保经办机构申领。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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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工资基数 :以职工参保前12个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准,遇政策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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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如生育津贴不足,可向单位申请补足差额。
以上政策综合了青岛市最新法规及生育保险制度,确保职工生育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