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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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 :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是 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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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 生育津贴 =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规定的假期天数。
- 假期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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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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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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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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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天数顺延。
- 生育医疗费补贴 :
- 生育医疗费补贴是统一的3000元。
- 其他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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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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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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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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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 支付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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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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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 差额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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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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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云南省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结合具体的假期天数和生育情况来进行计算。生育医疗费补贴为统一标准,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