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
根据济南市医疗保险政策,门规(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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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定点医疗机构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规参保人原则上只能选择 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含门规病种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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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种扩展
对于同时患有特定Ⅱ类病种(如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眼科疾病等)的参保人,可 另选一家定点专科医院 诊疗。
二、特殊病种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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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选择第二家医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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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Ⅰ类病种的参保人,可增加 1家定点专科医院 (三级综合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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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时患有多个门规病种,可在专科医院治疗后,再选择1家门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他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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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选择第二家医院的情况
- 除上述特殊病种外,其他门规病种参保人仍需严格限制在1家定点医疗机构诊疗。
三、政策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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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改革前 :允许同时选择1家综合医院和1家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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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后 :政策收紧,仅允许选择1家综合医院或1家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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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优化 :简化了19种门规病种的申请流程,但未调整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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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综合性医院最多只能选择1家,且不可同时选择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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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起,门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实行 动态管理 ,原备案多家的参保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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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时,若当地医院不支持门规治疗,仍需返回定点医院就医。
以上政策综合了多个时间节点的调整,建议参保人根据自身病情及时咨询医保部门,确保合规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