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即使员工曾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或双方存在其他约定,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员工分担滞纳金。 这一结论直接源于《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且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支持滞纳金责任不可转嫁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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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规定责任主体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及配套实施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应责令其补缴并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且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将滞纳金转嫁给职工。滞纳金是对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员工个人缴费义务无关。 -
司法案例印证法律适用
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为由拒担滞纳金,但法院均判定此类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例如某海公司案例中,法院调解后仍要求企业支付员工已垫付的滞纳金,强调单位是唯一责任主体。 -
企业常见误区与风险
一些企业误认为员工默许未缴社保即可免除责任,或试图通过内部协议转移滞纳金。实际上,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任何单方声明或双方约定均不能对抗法律。若企业拒不承担滞纳金,员工可向社保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劳动者无需为单位的社保欠缴行为买单,遇到企业要求分摊滞纳金时,应果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用人单位则应依法履行代缴义务,避免因滞纳金累积面临更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