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承担
关于补缴社保时滞纳金的承担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滞纳金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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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为主
补缴社保滞纳金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滞纳金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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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分担
若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如自愿放弃社保)导致未缴,滞纳金需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
二、具体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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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过错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如未按时申报或缴费),滞纳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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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过错
若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或长期未要求补缴,滞纳金需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承担50%。
三、法律依据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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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且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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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 :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滞纳金分担有争议,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例如,某案例中法院判决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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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计算 :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0.5‰(即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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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流程 :个人补缴社保需向社区街道社保服务点或区县社保局提交材料。
补缴社保时滞纳金的承担以用人单位责任为主,特殊情况下才涉及劳动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