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医保异地转移细则
转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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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类型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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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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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原参保地连续缴纳医保费满15年,并已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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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原参保地连续缴纳医保费满15年,但未领取养老金,需提供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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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原参保地连续缴纳医保费10年以上,但不满15年,需提供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并在目的地参保地继续缴纳医保费,直至满15年。
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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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转移条件 :确认自身符合上述转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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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跨省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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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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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向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跨省转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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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结果:社保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
- 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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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后,到目的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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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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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休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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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医保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有所不同。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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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参保与补缴 :在医保所在地经办机构中止参保,如有欠费,应及时补缴,并开具参保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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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接续资料 :原所在地社保局或医保机构审核后,将转移接续资料报送至目的地所在地的社保局或医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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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长期在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异地就医,经审核批准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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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领取 :如需在异地领取养老金,可提供异地的银行账号,向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申请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异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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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已退休人员无法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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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以上细则根据最新政策规定整理,具体操作时请以当地社保机构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