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最新政策,四川省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1. 伤残津贴标准
- 一级至四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人每月增加156元伤残津贴。
- 五级至六级伤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每人每月增加109元;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2. 生活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按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即3759.17元。
- 大部分不能自理:按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即3007.33元。
- 部分不能自理:按月平均工资的30%发放,即2255.50元。
3.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每人每月增加53元。
4. 适用范围
- 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
5. 申请条件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需退出工作岗位并保留劳动关系,方可享受伤残津贴。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