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现行政策,病残津贴的申领和管理细则如下:
一、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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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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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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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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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认定
- 需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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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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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本省参保:以最后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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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就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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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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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 :按待遇领取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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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不随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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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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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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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账户等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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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流程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人员历史缴费记录、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等。
四、待遇调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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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规则 :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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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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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定期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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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服刑、失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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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其他补贴的关系
- 残疾人两项补贴 :需单独申报,与病残津贴无直接关联。
六、政策依据与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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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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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安排 :2025年1月1日前已领取原病残津贴的人员,原则上继续领取原待遇。
以上细则综合了广东省社会保险政策文件,确保申领流程与待遇标准符合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