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缴费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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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责任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特殊单位可能由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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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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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1%缴纳,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基金收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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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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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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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按参保职工生育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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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分娩:90天;难产:10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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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135天;难产:1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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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15天,3个月以上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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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产前检查(600元包干)、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按医院等级限额报销(如一级医院1300元/顺产,难产3200元/顺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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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保障 :生育津贴替代产假工资,其他疾病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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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领与待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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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材料
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出生/死亡/流产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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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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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月发放,与工资同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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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后,由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个人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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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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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处理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生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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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流动
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生育保险待遇可随同转移。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职工可向医疗保障部门举报违规行为。
以上规定综合了全国性政策及地方性细则,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