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办理病残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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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需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退休后停止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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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需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1年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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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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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 :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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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退休年龄关联 :若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按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执行;超过5年后,每多缴费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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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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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津贴与退休待遇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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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基本养老金仍按现行计发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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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恢复缴费,自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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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材料
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具体要求因地区可能略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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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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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如河北、福建)对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龄满10年有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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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的申领渠道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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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流程(以四川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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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通过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或指定网点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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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公示
社保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居住辖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津贴。
以上条件综合了全国统一规定及部分地区补充要求,建议参保人员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保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