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T 50500系列),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需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规则如下:
一、工程量增加超过15%时的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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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内部分 :按原清单综合单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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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15%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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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提出新综合单价,双方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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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协商不成,可参考以下公式调整: $$新单价 = 原单价 \times (1 - 承包人报价利润率)$$
或按市场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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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量减少超过15%时的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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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工程量(原清单量×85%)按原综合单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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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的15%以外部分视为承包人风险,通常不调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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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幅减少时,承包人可提出补偿。
三、调整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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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偏差比例 : $$偏差比例 = \frac{实际完成量 - 清单量}{清单量} \times 100%$$
当偏差超过±15%时触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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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调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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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调整量 = 实际完成量 - 清单量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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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调整量 = 清单量 × 0.85 - 实际完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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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综合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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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部分:参考合同约定调价方式(如信息价、成本指数)重新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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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部分:通常不调整单价,但需注意合同条款对工程量减少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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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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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程量偏差未超过15%,则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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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费的调整与工程量综合单价的调整规则一致:增加工程量时措施项目费调增,减少时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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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量偏差超过5%但不超过15%时,通常不调整综合单价,需执行原单价。
以上规则适用于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但具体条款可能因合同约定而有所差异,建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