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生育津贴政策为:
1. 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享受天数。
2. 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 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增加60天生育津贴。
- 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 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25天生育津贴。
- 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生育津贴。
- 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3.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自愿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4. 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在九江市范围内连续缴费至生育时已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发放生育津贴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5.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费用和计生费用,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生育费用包括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计生费用包括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所需的医疗费用。
6.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后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申报时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社会保险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7.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包括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妊娠诊断、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宫外孕手术、避孕、节育等费用,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差异。
8. 生育保险一般规定: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相关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9. 生育保险缴费: 两险合并实施后,九江市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缴费基数统一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10. 生育保险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的,职工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或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江西省九江市生育津贴政策的主要内容,具体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以最新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