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企业用于招待客户的住宿费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这是因为招待费用通常被视为个人消费,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也有例外情况。如果企业负担的是其他企业员工的差旅费,并且这些费用并非用于交际应酬,而是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例如聘请外部员工进行维修工作,那么这部分住宿费用可以作为生产性支出,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企业招待客户的住宿费用一般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如果费用性质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直接支出,则可能允许抵扣进项税。具体情况需结合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且必须遵守相关税务法规,确保合规纳税及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