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以下为14种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情形,综合整理如下:
一、明确不得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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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包括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如老建筑项目、清包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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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如养老机构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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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包括员工宿舍装修材料、交际应酬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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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服务
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违法被没收、销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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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
不包括固定资产,如原材料、加工费、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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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服务利息支出
仅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可抵,利息部分不可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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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
如KTV、家政服务、餐饮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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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固定资产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抵。
二、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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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合规扣税凭证
缺乏书面合同、付款证明或境外单位对账单的进项税不得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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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未实现
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但未实际使用的货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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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消费品(非生产经营用途)
纳税人自用但未用于生产的货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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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仅限销售免税农产品等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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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用固定资产
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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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额调减情形
已抵扣进项转出时,需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如原加计10%,转出1万元则调减1000元)。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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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需提供公安报告、保险理赔等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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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服务利息进项税需符合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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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货物/服务若混用,需全额抵扣。以上情形综合了增值税法规及税务实践中的常见限制,企业需根据具体业务场景判断进项税抵扣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