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奖励假期间是否享受生育津贴,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一、不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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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政策
根据2016年国家政策调整,生育奖励假(30天)已从生育津贴中分离,不再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全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北京、广东、浙江等)的生育奖励假期间,职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需直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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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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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2016年调整后,30天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但取消晚育假30天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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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奖励假、晚育假及看护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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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 :明确规定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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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享受生育津贴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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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调整 :如浙江省曾规定2016年后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30天奖励假并领取津贴,但广东省因基金压力自2019年起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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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计算方式 :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假期天数计算,但奖励假通常不计入假期天数。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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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标准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若已缴,则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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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假期合并计算 :例如北京将产假与奖励假合并为128天,但津贴仍按原标准发放。
建议职工生育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具体政策。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