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社保政策,被单位除名后的工龄 不能直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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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仅限197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1年7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其1978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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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状态
需满足“参加工作即缴费”的连续性,若存在未参保期间,则该时段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二、被除名后的工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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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与开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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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属于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但性质轻于开除(如违纪、轻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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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 :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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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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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前的工龄 不计入 视同缴费年限,但可累计计算为 实际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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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后,实际缴费年限与之前年限可合并计算为 连续工龄 ,但不会增加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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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依据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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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复函》 (1995年)明确将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起点调整为个人缴费时间,除名前的工龄不再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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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2011年修订)及后续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除名属于主动离职情形,不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
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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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 :若因单位原因终止劳动关系(如破产、重组),工龄认定可能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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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材料 :需提供招工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佐证工龄。
被除名后的工龄 不可直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但可计入实际缴费年限并累计计算连续工龄。建议职工关注当地社保政策,必要时咨询当地人社部门获取具体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