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管理办法,综合相关官方文件规定如下:
一、变更管理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主要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执行,涉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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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效果不低于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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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水土保持目标要求。
二、变更情形与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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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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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如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调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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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道路长度增加20%以上、桥梁/隧道改线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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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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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剥离量或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且可能显著降低水土保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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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占地减少导致的表土剥离/植物措施减少,不计入变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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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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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或修订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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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需在实施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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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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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渣场变更 :即使弃渣场位置调整,也需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执行,不得仅凭县级部门同意先行弃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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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限 :国家级/省级重点区域的项目变更需报水利部审批,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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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需严格审查变更必要性、合理性,对措施变更导致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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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需加强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强化源头防控。
以上规定综合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变更及监督管理的全流程,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效保护水土资源。